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互联网专属)附加住
院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522021122435993)
总 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
幼儿平安保险(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主险”)的基
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
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受益人
第二条 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若保
险合同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
计算的 90 日,但及时续保的被保险人不受等待期约定的限制)
后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