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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互联网专属)附加住
院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522021122435993)
总 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
幼儿平安保险(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主险”)的基
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
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受益人
第二条 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若保
等待本保效之
的 90 日,但及时续保的被保险人不受等待期约定的限制)
后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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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乘以保险单
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住
院津贴最多给付天数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责任:
(一)主险条款列明责任免除的各项事由或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例如洗牙、
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三)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
疗;
(四)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包括先天
性疾病)及对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非治疗性整容、对先天性缺陷的治疗及
康复;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欺骗等情形;
(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医学必需的除外)
九)首次的情在保
待期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
同载的起时间
住院津贴日额、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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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住院津贴日额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和每次事故
绝对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住院津贴日额、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天数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给
付天数不超过 90 天,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
住院津贴的申请
第七条 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
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
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
材料;
(六)保险金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
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
责任。
释 义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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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意外伤害,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
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
入住医院病房进行治疗的行为过程。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
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首次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第一次向保险人投保本
产品的情形;对于曾经向保险人投保本产品,但在该保险期
间届满前未重新提出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届满后再次申请
投保本产品的,视为首次投保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