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保单贷
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养老年金,指本条款 2.6 条约定的养老年金。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受益人
及祝寿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
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的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
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
故保险金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
祝寿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