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养老鑫佑所曙(尊享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
...................................
“您”指投保人,
........
“本公司”、“我们”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
...........................................
养老
..
鑫佑所曙(尊享版)
.........
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6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1.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1.4 犹豫期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2.5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2.6 保险责任
2.7 责任免除
3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
4.3 保险金的申
4.4 保险金的给
4.5 宣告死亡处
4.6 诉讼时效
5 其他权益
5.1 减保
5.2 保单贷款
6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6.4 未还款项
6.5 合同内容变
6.6 联系方式变
6.7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7.2 有效身份证
7.3 现金价值
7.4 周岁
7.5 年生效对应
7.6 月生效对应
7.7 已交保险费
7.8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大家养老[2024]养老年金保险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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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家养老鑫佑所曙(尊享版)养老年金保险条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
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见释义 7.1)
的声明、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
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
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投保人的
有效
身份证件(见释义 7.2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可以以书面
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
现金价值(见释义 7.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合同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 106
周岁(见释义 7.4
保单
年生效对应日(见释义 7.5
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养老年金起
始领取年龄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年
效对应日。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分别为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70
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和本
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不可变
更。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6065 70 周岁三种;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556065 70 周岁四种。
2.5 养老年金领
取频率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若领取频率为年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
合同年生效对应日;若领取频率为月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
取日及以后的每个本合同
月生效对应日(见释义 7.6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以变更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变更后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自下一个年生
效对应日起生效。
2.6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祝寿金”三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1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且被保
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养老年金;
2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且被保
险人在每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45%
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之前(不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
日)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见释义 7.7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
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累计已领取的
养老年金后的金额与 0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 85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 95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生效对应
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0%给付祝寿金。
2.7 责任免除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
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与3)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2.7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 1.4 犹豫期”、“1.5 解除
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6.3 年龄或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投保人务必特别注意。
3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7.8
支付当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
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条款 2.6 条约定
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
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合同效力的
中止与恢复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在本合同效力
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保单贷
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
金价值。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养老年金,指本条款 2.6 条约定的养老年金。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受益
及祝寿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
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
的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
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故保险金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
祝寿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
4.2 保险事故通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度的除外。
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我们,且您要求
解除本合同导致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我们按本合同约
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4.3 保险金的申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或
祝寿金申请
申请养老年金或祝寿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
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应提
以下材料:
1)保险合同;
2)理赔申请书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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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
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
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行支付;我们最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判定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且其在宣告死亡案件中的死亡日期在保险期
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在
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本公5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其他权益
5.1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生效满五年后,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总
20%。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
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载明的利率执
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
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
力即行中止。
6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
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您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
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
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2年的,本公司不得基于前款约定解除合同
6.3 年龄或性别
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金价值。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6.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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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符
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
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6.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
付。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合同内容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联系方式变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
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
址或电话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承担。
6.7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院起诉。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
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7.2 有效身份证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
身份证、户口簿
7.3 现金价值
指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7.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20 91日,
2020 91日至 2021 831 日期间为 0周岁,2021 91日至 2022
831 日期间为 1周岁,依此类推。
7.5 年生效对应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后一日为对应日
9
7.6 月生效对应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后一日为对应日
7.7 已交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
额变更的情形,则依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已交保险费。
7.8 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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