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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下列期间或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费用,本公司不
负赔偿责任:
1. 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
3.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5.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6.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7. 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8. 被保险人患脊椎间盘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
防性阑尾切除);
10.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
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
除规定;
11. 被保险人患慢性病;
12. 被保险人出发前或出发当日,被保险人的旅行途径地、目的地已被外交部、文旅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由于疫情原因
列为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予本公司(如未注明
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本公司认可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四)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
件(如适用);
(五)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伤残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六)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七)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