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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家居财物保障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
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其在境内日常
居住地的室内家居财物损失或损坏,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中所载
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受损室内家居财物的修理费
用,当室内家居财物不能以较经济的方式修理或不能被修理或遗失时,本公司将根据下列
公式计算的受损或者遗失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来赔偿被保险人,但本公司做出赔偿后,该
室内家居财物的所有权属于本公
(一) 火灾;
(二) 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
(三) 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四) 盗窃或抢劫。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费用*(1-每月折旧率*室内家居财物发生损失时的购买月数)
注:
(一) 室内家居财物购买月数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二) 室内家居财物购买月数大于等于四十个月时,按四十个月计算。
(三) 重置费用:指替代受损或遗失财产的相同或类似新物品的当前市场价格。
(四) 折旧率: 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每月折旧率为: 2%。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家居财物保障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21220211209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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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室财物失应方负的,被保人应三方。如
果第能对保险全额偿,公司将根被保的书偿请保险
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差额进行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
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
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财物自身损毁。
2.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二)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三十天或以上并未有任何人居住。
2. 财物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
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
损失或损坏。
(三)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无法鉴定实际现金价值的财产。
2. 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3. 图章、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的遗失或损坏
4.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5. 用于商业或职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6. 现金、有价证券、邮票、据、印花、息票地契、票、行证件、币卡(包
括信用卡)。
7. 动物、植物或食物
8.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被保险人应对其境内经常居住地做出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
(二) 被保险人自旅行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向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室内
居财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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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索赔证明,于自旅程结
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财产损失清单、购物发票原件;
(四) 警方、消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份证明等;
(六) 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其他事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产品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保障利益,不论该
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成功保险应归所有险人意收回的险标
领取必须退还给司,公司追回的的毁部实际失给
偿。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
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十条 释义
【室内家居财物】指属于被保险人和/或被保险人家庭的,或与被保险人长期共同居
的境内保姆的,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并且存放在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的物品,
包括随身物品
【家庭】:指与被保险人共同永久居住的直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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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父母。
【日常居住地: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开始该次旅行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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