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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室内家居财物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
果第三方未能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本公司将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以保险
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差额进行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
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财物自身损毁。
2.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二)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三十天或以上并未有任何人居住。
2. 财物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
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
损失或损坏。
(三)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无法鉴定实际现金价值的财产。
2. 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3. 图章、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的遗失或损坏。
4.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5. 用于商业或职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6. 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
括信用卡)。
7. 动物、植物或食物。
8.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被保险人应对其境内经常居住地做出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
(二) 被保险人自旅行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向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室内家
居财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