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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紧急机费用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合同(
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附加合同附加
主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安盛天平个人旅行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或《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保险责任承保的保险事故,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
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在保险期间实际发生的用
联系旅行援助机构、或医疗服务机构、或通知被保险人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外)
祖父母、外)孙子女的移动电话通话费
第四条 责任免
主合除条本附加合),确约
承保的除外。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任何因使用固定电话、公用电话、预付电话卡而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作为索赔单证于自
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紧急手机费用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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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移动电话明细清单;
(四) 移动电话费用发票;
(五)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七)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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