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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全球紧急救助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
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
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若本保险责任项下的保障项目(一)、(二)未经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
未载明,本公司不承担保障项目(一)、(二)的保险责任。
(一) 医疗运送若本经双在保批注
明,则本公司不承担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
病,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
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
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
议,有权决定是否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
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
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
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
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任何公司救援其授批准排的用,不负偿;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全球紧急救助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19220211210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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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 本公司
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按照由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提供
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水平进行赔偿。
(二) 身故遗体葬费保障双方在保批注
项内未载明,则本公司不承担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
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遗体送返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
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该事故或疾病发生九十
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
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
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本公
司授权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
2. 丧葬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
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该事故或疾病发生九十天内
身故,则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身故保
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
保险人额外提供以下增值服务:
(三) 紧急援助热线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遇紧急医疗情况时,可以拨打本公
司授权救援机构24小时服务电话获得紧急医疗咨询。然而,应当强调的是,被保险人不应
将此作为诊断而仅应视为建议。如有医疗必要被保险人应当寻求其他医师或医学专家进行
个人诊断,而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则会协助被保险人进行医疗预约。
(四) 亲友陪同住宿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突发急症,经本
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认为需要接受住院治疗且确实需要陪同照顾的,公司将
以每 1000 人民/间为承担保险随同偶、(岳、子(外)祖
父母、(外)孙子女或指定的朋友在陪同期间实际支出的住宿费用,最高不超过五晚
(五) 家属前往处理后事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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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据被保险人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
(外)孙子女的要求,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协助被保人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外)祖、成外)
女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并承担往返经济舱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
(六) 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由于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突发急症、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该被保险人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之未成年子
女无人照公司救援或其代表有护要, 将以上所
附加下该保险的保金额限,安排险人年子乘航
最短回中境内单程济舱票或火车。必要时司授权救援机
构或其授权代表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 紧急返回居住地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居住地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外)
祖父母、(外)孙子女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居住地以外的境外城市并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
本公救援构或代表以保单上所载加合下该险人的保
险金,协安排返程当航经济搭乘他适工具如被
人不本公授权构或授权的决公司援机或其代表
权停止服务。
(八) 电话翻译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需要翻译服务,本公司授权
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若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
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
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在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
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九) 紧急口讯传递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进行境外旅行前或旅行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或
住院情况下,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免费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给其家人或亲
友。
(十) 出国完整旅游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任何被保险人进行境外旅行前或旅行途中,本公司授权救
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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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办理外国签证要求的相关信息;
2. 提供外国防疫注射要求的相关信息;
3. 提供国外主要城市天气预报
4. 提供人民币与主要外国货币的汇率及机场税的情况。
(十一) 行李丢失的协助寻找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
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经该被保险人要
求,可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提供追回损失的指导。
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二) 法律援助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境外旅行的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
权代表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是服务提供者
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
任何法律建议。
(十三) 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距
其最近的适宜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等信息。
(十四) 旅行证件/护照丢失援助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丢失旅行证件或护照
时,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提供当地中国使领馆的地址电话及补发手续
信息。补发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责任免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是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
(一) 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
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
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它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或因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代理人疏于通知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本公司授权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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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
不负任何急难援助责任。
4. 被保险人前未指定疫苗使指定据世生组
民共家卫健康会,有相效力政府构的健康、建
警告)
(二)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
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 任何未经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3. 在医院、诊所或护理所的单人或私人房间住宿的额外费用, 除非是为被保险人
疗的医务人员认为被保险人有必要住宿此类房间的。
4. 除特别说明外,在中国的殓葬费用。
5. 任何未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三)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2. 脊椎间盘疾病。
3.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之病症(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
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的除外)。
5.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6.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7.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8.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
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
除规定
10.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
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1.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2.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13. 慢性病、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
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器官移植。
14. 被保险人出发前或出发当日,被保险人的旅行途径地、目的地已被外交部、文旅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由于疫情原因
列为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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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于保
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
印件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同意紧急救援保障的书面确认
(四) 紧急救援费用的正式发票(如适用);
(五)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七条 释义
【疾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
体或生命的疾病,不包本附加合效前在之、慢、精病、
裂、、性播疾传性病、天性疾病陷、性畸牙齿(但
因意事故致的行的科门治疗不在)、性手非必急治
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住院】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
费用。
【护士】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医院供职的专
护理人士。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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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症】被保险人遭受必须经医师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久性伤害的突发症
状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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