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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慰问及探访费用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合同(以
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
于主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公司将以保险
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一名配偶、(岳)
父母、成年子女、(外)祖父母、成年(外)孙子女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慰问及探
访而实际支出的往返被保险人所在地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合理住宿费用;或者该被保险人一名
成年同行旅伴因需要在被保险人所在地照顾被保险人而实际额外支出的返回出发地的交通
费用以及合理住宿费用。交通费用以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为标准;住宿费
用以实际支出的酒店费用为标准,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原旅行计划已订的酒店同等级别的
费用:
(一) 被保险人身故;
(二)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
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本公司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一名配偶、(岳)父母、成年子女、
(外)祖父母、成年(外)孙子女或一名成年同行旅伴所发生的上述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有之病症(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疾病、高血
压或糖尿病)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以及前述
已患病症、既往身体状况的并发症;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慰问及探访费用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192202112101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