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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本公司针对同一保险事故,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
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差额进行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正常的磨损、撕破、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
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或有缺陷的物料或技术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2.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二)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的损失、
费用;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附加合同承保的除外。
2. 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的损失、费用。
3. 易碎物品如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大理石制品、陶/土制品、龟壳等的损失、
费用,但由火灾、抢劫、入室盗窃或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
失不在此列。
4. 用于商业活动的租赁设备、物品或样品的损失、费用。
5. 遗失现金、国库券、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
可转让单据、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邮票、手稿、文件、奖章、硬币的损失、
费用。
6.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遗失的损失、费用。
7. 家具、古董、艺术品、古玩、乐器、诸如高尔夫、潜水、野营或滑雪装备等运动
装备的损失、费用。
8. 动物、植物、食物或易耗品和快速消费品的损失、费用。
9. 不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的损失、费用;预先发出的或分开邮寄或运输(包
括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损失、费用。
10. 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附件,船舶、发动机以及任何其它形式
的交通工具的损失、费用。
11. 涉嫌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的损失、费用。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
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失、费用。
12. 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征用或拘留导致的损失、费用。
13.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