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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仅限于三星级酒店标准
间)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
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是本附加合同明确约
定承保的除外。
(一) 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2. 无人看管或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同伴的疏忽导致的遗失或偷盗;任何不明原因的遗
失。
3. 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由于海关或其他官方机构的拖延、没收或扣留导致的损
失或损坏。
4.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二) 任何下列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除保险责任中明确列明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外的任何信用卡、会员卡、代
币卡及任何其他类现金损失。
2. 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重置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4. 任何已从酒店或其他第三方得到的赔偿。
(三)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
责任:
1.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2.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按保险责任规定向警方或酒店报告且无警方或酒店
书面证明。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个人钱财及旅行证件,如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
保险事故,相关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于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按保险
责任规定向有关酒店或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酒店或当地警方的书面证明。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