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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钱财及旅行证件遗失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
于主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一) 个人钱财遗失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
或汇票,本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
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
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
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旅行证件遗失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护
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
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赔偿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
须重置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钱财及旅行证件遗失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212202112101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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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仅限于三星级酒店标
)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
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是本附加合同明确
定承保的除外。
(一) 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2. 无人看管或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同伴的疏忽导致的遗失或偷盗;任何不明原因的
失。
3. 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由于海关或其他官方机构的拖延、没收或扣留导致的
失或损坏。
4.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二) 任何下列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除保险责任中明确列明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外的任何信用卡、会员卡、
币卡及任何其他类现金损失。
2. 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重置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4. 任何已从酒店或其他第三方得到的赔偿
(三)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
责任:
1.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2.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按保险责任规定向警方或酒店报告且无警方或酒
书面证明。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个人钱财及旅行证件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
保险事故,相关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于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保险
责任规向有关酒店或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酒店或当地警方的书面证明。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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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作为索赔单证,于自
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
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提供酒店管理部门、警方或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
(四) 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五) 因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而额外支出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发票或收据原件;
(六)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七)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该被保险人可以从酒店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赔偿,本公司仅负责按本附加合同
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剩余部分如果损失的钱财得到归还,该被保险
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八条 释义
【旅行票据】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
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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