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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信用卡盗刷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
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信用卡丢失或被盗
窃、劫、抢夺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被盗窃抢劫抢夺
银行卡,且被保险人在发现信用卡丢失或盗窃、抢劫、抢后的六小时内挂失该信用卡,
则本在扣赔额有)以保载本加合该被人相
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挂失之前 48 小时内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
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
(一) 发行机构支付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或存款;或
(二) 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第四条 责任免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
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未在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窃、抢劫、抢夺后的六小时内向签发行挂失
该信用卡
2. 无警方报案证明和信用卡签发行出具的损失证明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信用卡盗刷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21220211210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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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盗窃、抢劫、抢夺或遗失的信用卡的持有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4. 被盗刷信用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设置有消费交易密码或/和取现密码。
(二) 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的责任
1.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或银行或商户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任何已从银行或第三方得到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
赔偿的权利,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涉及法律诉讼的费用。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信用卡如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
关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并于发现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窃、抢劫、抢夺后的六小时
内向签发行挂失并取得签发行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作为索赔单证,于自
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
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警方报案证明
(四) 提供信用卡签发行关于信用卡遗失及遗失之前48小时内发生的盗刷交易记录
及金额的书面证明(需明确挂失时间)
(五) 提供信用卡签发行关于信用卡遗失及盗刷损失金额中银行或该信用卡本身
含的保险(如有)不负责赔付部分金额的书面证明;
(六)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七)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该被保险人可以从银行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赔偿,本公司仅负责按本附加合同
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剩余部分。如果损失的钱财得到归还,该被保险
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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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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