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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材料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出生满三十(30)日者,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其
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
保险人本人或其他人。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申请签证遭拒绝,对
保险人发生的签证申请费用,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签证服务机构向外国驻中国使领
馆申请签证遭拒绝,对被保险人因委托行为发生的签证申请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拒签,或由于受被保险人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过失、
疏忽、破产导致签证无法顺利获得;
(二) 违法犯罪行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作假等原因;
(三)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资料不齐全;
(四) 任何被保险人于申请签证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被拒签的情况或条件包括
但不限于当时旅行目的地国已经宣布签证相关政府禁令或管制;
(五) 被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前(以保险单签发日时间为准)递交的签证申请;
(六) 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境内外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遭羁押期间发生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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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所发生的损失、费用;
(三) 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等情况下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
(四)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签证中心、旅行社或其他服务机构得
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
的为准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保险
满期日的二十四(24)时止。
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 0 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
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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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
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
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60)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意不告知,保于本前发险事
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大过失未实告,对故的严重保险
于本除前保险不承责任应当退保人期间
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第十七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八投保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
险人权解本合按约时足保险生的故,不承
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
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解除,不偿保责任险事后,人、
以伪造的明、者其,编假的原因夸大
的,对其部分赔偿的责投保、被保险前款约定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有息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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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本
合同载明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
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及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时通使保的性因、程度确定保险
确定,不偿责保险其他已经道或当及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险金申请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递
交如下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使领馆出具的拒签证明;
(三)签证申请费用票据;
(四)委托第三方签证服务机构申请的,应提供委托费用票据;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保险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应该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
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门、台湾地区下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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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
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第二十七条 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24)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
较晚者为准)终止。险人自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30)日内,全额退还保
险费。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本合同项下存在理赔记录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险期间内,本合同项下不存在理赔记录的,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
解除本合同,合同的效力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24)时或者申请
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
(30)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保险期
间按日计算。
第三十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退保申请书;
(二) 本合同;
(三) 保费发票;
(四) 投保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 保险人所需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
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
终止。
第十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
第三十三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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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
议,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之一解决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裁。该仲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本合同签署时应确定上述之一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如果没有特
别约定,则第(二)种方式为本合同默认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章 释义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
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证明其护照有效,并核准该护照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
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通行证”避免歧义,本合同所称的签证仅指个人
短期因私旅游签证商务签证,不包括任何移民、留学或任何单次停留时间超过六(6)个
月的其他任何类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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