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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境外旅行绑架及劫持津贴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合同(以
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
于主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劫持本公司将依
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绑架及劫持津贴金额,被绑架或被
劫持的日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劫持状况之日绑架及劫持期间超过24
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
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
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劫持的情况或条件,
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
当地警方报告;
3.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境外旅行绑架及劫持津贴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19220211209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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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下列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对任何形式的财产、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 在绑架或劫持人质事件报告给警方之前已支付的赎金;
(三) 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蓄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欺骗、不诚
造成的保险事故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或其授代表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申请
人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作为索赔单证,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
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书面事故报告
(四) 包含事故发生经过、结果及赎金额度等内容的警方报告;
(五)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七条 释义
【绑架或劫持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违反被绑架或被劫持者的意愿使用暴力
迫、欺骗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扣押、拘留绑架他人的行未成年人遭受其父母绑架或
持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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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绑架或被劫持的日数】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劫持的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或
以上,每满24小时为一日。被绑架或被劫持以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为准。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
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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