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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8.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为肥胖,减肥
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采取诸如接种疫苗、包皮环切术等类似预防性措施;任何自然产生
的状况、衰老退化现象以及渐进过程。
9.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
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除外。
11. 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慢性病、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12. 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未接种指定疫苗或使用指定药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的旅行健康要求、建议和
警告)。
(二) 任何下列情形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
的既往身体状况。
2.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
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3.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4.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5.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
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
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6. 被保险人出发前或出发当日,被保险人的旅行途径地、目的地已被外交部、文旅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由于疫情原因列
为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或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三)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在保单失效后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复发产生的费用。
2. 持续性治疗费用,包括购买本保险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药物治疗费用。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
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