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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
的二十四时;
3、 保险合同列明的最长承保天数届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最长承保天数自该次旅行期
间的开始时间起算)。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或相关行动、入侵、
外敌行为、敌对势力、内战、叛乱、革命、起义、行使军权、篡权、罢工、暴动或民众骚
乱。
(二) 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
(三)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
(五)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
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
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非
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七) 被保险人罹患性病或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上
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
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
手术、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九)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消防
人员、警务人员身份执行任务期间;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被保险人参与
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 如果保险人对某项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或按该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给
付保险金或其他利益,将导致保险人可能违反联合国决议或中国、欧盟、英国或美国有关
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法律法规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保险人不应视为对该
风险提供了任何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任何其他利益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由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
辐射;电离辐射或来自任何辐射核燃料或来自由燃料燃烧产生的任何核废料所致的放射能
污染,放射性有毒爆炸、或其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危险物质。
(二)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