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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流行病隔离每日津贴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
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境外访问国或中国境内访问地政府
出于控制流行病需要而必须将其实行隔离控制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流行病隔离津贴金额,按隔离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金额以
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且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申请
人只能就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障项目向本公司提出一次给付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责任免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是本附加合同中明
约定承保的除外
下列情形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被实行流行病隔离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赔
责任:
1. 非由访问国或中国境内访问地政府实行的隔离,被保险人本人自发进行的隔离和/
或在被保险人住所进行的隔离。
2. 被保险人出发前或出发当日,该国家或地区已经被宣布为流行病感染区域或疫情
中高风险地区。
3. 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未接种指定疫苗或使用指定药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的旅行健康要求、建议和警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流行病隔离每日津贴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1922021121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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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作为索赔单证,在隔
离结束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由访问国相关机构出具的隔离原因及隔离天数的证明文件;
(四) 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七条 释义
【流行病】:指世界卫生组织流行病警报定义为五级或以上的流行病。
【隔离】指被保险人经其访问国政府要求为防止流行病扩散隔离于该政府提供的居所
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该国政府提供食宿。
【隔离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其访问国政府提供的居所内实际的隔离日数,隔离满二十
四小时为一日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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