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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服务机构破产损失保(2022版)(互联网专属)合同(以
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
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其购买旅行产品的旅行服务机构破产、倒闭而需
取消旅行,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旅
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
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由于政府法规及管制导致的。
2. 非由被保险人购买旅行产品的旅行服务机构破产、倒闭引起的损失。
3. 保险人购买旅行产品的旅行服务机构的犯罪或蓄意欺诈行为。
(二) 下列期间或情形下,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费用,本公司不
负赔偿责任:
1. 在保单生效日前发生的破产、倒闭。
2. 如果本附加合同不是在该被保险人购买旅行产品并支付旅行费用当天购买的或
少于出发前7天或之前购买的。
3. 被保险人购买的旅行产品并非出售自合法设立的旅行服务机构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服务机构破产损失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232202112294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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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且已存在的破产
倒闭可能的情况或条件。
(三)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
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在取消旅行之日
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明确导致旅程取消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
(四) 额外费用支出或无法获得费用返还的证明文件
(五) 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七) 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 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
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七条 释义
【旅行服务机构】: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航空公司及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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