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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加个人旅行者子女看护费用保险(2022 版)(互联专属)》合同(
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
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
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
治疗,该被保险人的一名配偶、(岳)父母、成年子女、(外)祖父母、成年(外)孙子女
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照看与该被保险人共同旅行的该被保险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
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以及实际支出的不超过保险单上所载本附
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限额的合理住宿费(不包含餐饮、洗衣、及其他房间服务费
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
状况。
2. 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未接种指定疫苗或使用指定药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的旅行健康要求、建议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子女看护费用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232202112294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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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二)列期间或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
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2. 被保险人出发前或出发当日,被保险人的旅行途径地、目的地已被外交部、文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由于疫情原
列为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四) 经济舱位机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的原始发票;
(五) 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七)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 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
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七条 释义
【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且在本附加合同
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
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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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天性畸形、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
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
植。
【住院】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
费用。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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