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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子女看护费用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合同(以
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
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
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
治疗,该被保险人的一名配偶、(岳)父母、成年子女、(外)祖父母、成年(外)孙子女
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照看与该被保险人共同旅行的该被保险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本
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
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以及实际支出的不超过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
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限额的合理住宿费(不包含餐饮、洗衣、及其他房间服务费
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
状况。
2. 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未接种指定疫苗或使用指定药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的旅行健康要求、建议和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子女看护费用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23220211229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