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述“任何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在本附加合同项下,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范围包括医生诊断、
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三、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
则无论该补偿是否已经获得, 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四、本公司在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如有),本公司将在扣除
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
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
负任何赔偿责任:
(1)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2)先天性畸形。
(3)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5)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6)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7)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8)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
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后,应向本公司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
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治疗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2)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被保险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
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