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
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中的一项或多项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
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确诊日起满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我们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
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除前述情景以外,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
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确诊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若被
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
担该种轻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
保“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除前述情景以外,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
病的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对应的保
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疾病关爱保险金”)、
“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
“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继
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见第六十一条)中。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
时同时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
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四)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初
次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
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如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㈢‘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㈣‘恶性肿瘤或
原位癌扩展保险金’”及“可选责任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
责任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
8次时,本合同终止。如您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㈢‘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