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2024]疾病保险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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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 i无忧易核版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
保障责任
基本部分
可选部分
①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②多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③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期间
终身、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示例:李女士为丈王先生30 周岁)投保人保寿险 i无忧易核版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的基本
部分、可选部分,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30 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等待期后王先生享有的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如下
基本部分:
保障内容
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
首次轻症疾病保
险金
6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3种轻症疾病之
一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付以一次为限
多次轻症疾病保
险金
6万元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王先生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零时之前
初次发生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
的轻症疾病。给付以一次为限
6万元
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王先生在年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
前,初次发生前述两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本合
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28 种重大疾病
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可选部分:
保障内容
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
身故或全残保险
30 万元
王先生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给付其中一种后,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
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时间。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犹豫期: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
原因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
形的,无等待期
宽限期: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
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15
180
60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我们所保障的
2.6
我们所保障的
轻症疾病列表
重大疾病列表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
条款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现金价值
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3
保单贷款
8.1
投保范围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8.4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宣告死亡处理
8.9
争议处理
8.10
合同终止
9.1
轻症疾病定义
9.2
重大疾病定义
9.3
全残定义
2
我们保多
久、保什么
3
我们不保
什么
4
如何支付
保险费
5
如何领取
保险金
7
其他权益
6
如何退保
1
合同的构
成与生效
9
定义
8
需关注的
其他事项
条款正文第 1 /16
人保寿险 i无忧易核版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 i无忧易核版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
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
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被保险人终身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4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基本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3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5以外的原因,
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6重大疾病7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8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
情形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我们的具体做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情形
我们的做法
轻症疾病
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
同继续有效
1
保单生效对应: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也叫保单周年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
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为 2024 11日,则以后每年 11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其中2025
11日为第 1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6 11日为第 2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7 11日为第 3个保单
年生效对应日,依次类推。
2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分别为本合同
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
不计。
5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外表
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
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6
轻症疾病:名称列表见“2.5 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1 轻症疾病定义”
7
重大疾病:名称列表见“2.6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2 重大疾病定义”
8
全残:具体定义见“9.3 全残定义”。
条款正文第 2 /16
重大疾病
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退还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9(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
若投保可选部分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
保险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全残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
可选部分。您投保的可选部分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为准。可选部分一经确定,在本
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首次轻症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10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
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
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
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首次轻症疾病
保险金。
多次轻症疾
病保险金
一、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本合同的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在年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首次轻症疾
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
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第二次轻症
疾病保险金。
二、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
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前述两次轻症疾病
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
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
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第三次轻症
9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
已支付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10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
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
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条款正文第 3 /16
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
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给付
中一种后,本合同终止,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时
间。
2.5
我们所保障
的轻症疾病
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3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
疾病定义使用规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1
轻症疾病定义”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
为准。
1 恶性肿瘤——轻度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6
我们所保障
的重大疾病
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28 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
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2
重大疾病定义”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
为准。
1 恶性肿瘤——重度
15 瘫痪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16 心脏瓣膜手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 严重脑损伤
5 冠状动脉搭桥(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术)
20 严重度烧伤
6 严重慢性肾衰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
7 多个肢体缺失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3 语言能力丧——3周岁始赔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25 主动脉手术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12 深度昏迷
27 严重克罗恩
13 双耳失聪——3周岁始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4 双目失明
3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
们不承担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多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
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条款正文第 4 /16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被保险人后驾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6或驾合法有效行驶证17
机动车18期间受意外伤害;
8战争19军事冲突20暴乱21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
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投保可选部分,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投保人
之外的其他权利人22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2
其他免责或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
1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
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
的处方药品。
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
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
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
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
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
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9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
宣布为准。
20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21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22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条款正文第 5 /16
重大利害关
系条款
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
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 保单贷款”、8.2 明确
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5 未还款项”、8.10
同终止”、9.1 轻症疾病定义”、9.2 重大疾病定义”、脚注 5 意外伤害”、
脚注 10 我们认可医院”、脚注 23 利息”、脚注 28 组织病理学检查”、
脚注 3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4.1
保险费的支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20 年和 30 年三种。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
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
险费。
4.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效力中止与
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23
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
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
如何领取保险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多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
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3
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依保单贷款利率和
计息方式计算。关于利率,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条款正文第 6 /16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
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5.2
保险事故通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多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24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
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我们保
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2.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25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在 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
核定,并在作出核定后 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
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24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
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5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定
机构。若我们在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合同中有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则指我们公告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条款正文第 7 /16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
根据单利计算,且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
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
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
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7.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7.2
保险费的自
动垫交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
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
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
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 1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7.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
得超过 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
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
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条款正文第 8 /16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8.1
投保范围
投保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26范围为 30 周岁65 周岁,且须符
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8.2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8.3
年龄性别错
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8.4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本条款第“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条规定的合同
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 2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8.6
合同内容变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
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7
联系方式变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8.8
宣告死亡处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
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
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
26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条款正文第 9 /16
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8.9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若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8.10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的;
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9
定义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 3种轻症疾病、28 种重大疾病及全残的定义。
9.1
轻症疾病定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3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
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轻症疾病应当由我们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27确诊。
轻症疾病的定义如下:
1.
恶性肿瘤—
—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28(涵盖骨髓
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29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30)的肿瘤形态
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
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31I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27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
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
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
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28
组织病理学检: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
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
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9
ICD-10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
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30
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
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
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31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
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
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
条款正文第 10 /16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较轻急性心
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
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
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波、影像学证
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
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
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
轻度脑中风
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
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32肌力33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34中的两项。
9.2
重大疾病定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28 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
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重大疾病应当由我们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重大疾病的定义如下:
1.
恶性肿瘤—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
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
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
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32
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条款正文第 11 /16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
较重急性心
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久性缺血造成急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
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
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波、影像学证
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
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
参考值上限的 15 (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
上限的 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LVEF)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
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
严重脑中风
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35,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6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
植术或造血
干细胞移植
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
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
桥术(或称
冠状动脉旁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5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36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
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条款正文第 12 /16
路移植术)
6.
严重慢性肾
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
多个肢体缺
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重症肝
炎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严重非恶性
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0(良
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
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
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
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
张症等)。
10.
严重慢性肝
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严重脑炎后
遗症或严重
脑膜炎后遗
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分或 5分以下,
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37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
37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条款正文第 13 /16
3周岁始
赔: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
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并且
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
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
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级(含)以下。
16.
心脏瓣膜手
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严重阿尔茨
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
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
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
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180 天后,仍遗留下
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19.
严重原发性
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
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度烧
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20%以上。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特发性
肺动脉高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38IV
38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
四级:
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条款正文第 14 /16
压: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
严重运动神
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
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
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23.
语言能力丧
失——3
岁始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12 个月(声带完
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24.
重型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25%
如≥正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
主动脉手
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
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
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严重慢性呼
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
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
严重克罗恩
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
严重溃疡性
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
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
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9.3
全残定义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39失明40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39
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
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40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
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条款正文第 15 /16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41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42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43的。
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
发生时间。
附表: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4:进展期病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
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41
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
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3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
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条款正文第 16 /16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任何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1
0/x
0
2
0/x
0
12
1
0
3a3b
任何
0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1
0
0
23
0
0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条款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