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免赔额豁免保险(2021 版)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
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尽之处以
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
准。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同时也为本人的配偶、或父母、或子女投保了
同一保险产品,且与本公司订立的、针对前述各被保险人的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和保
险责任终止时间完全相同,则在保险期间内,前述主合同的各被保险人共用任意一个被保险
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即各被保险人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达到前述任意一个被保险
人保险合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免赔额后,本公司在向前述主合同中被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时均不再扣除免赔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
加合同。
第五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
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
间届满时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保
险单,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新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和上年度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不再计算等待期;否则,重新计
算等待期。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被保险人超过本保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范围;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一) 主险合同未续保;
安盛天平附加免赔额豁免保险(2021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7831922021042648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