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免赔额豁免保险(2021 版)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
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尽之处以
主合同的条(如适用)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合同
准。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为本人投保同时也为本人的配偶、或父母、或子女投保了
同一保险产品且与本公司订立的、针对前述各被保险人的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和保
险责任终止时间完全相同,在保险期间内前述主合同的各被保险人共用任意一个被保险
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即各被保险人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达到前述任意一个被保险
人保险合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免赔额后,本公司在向前述主合同中被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时均不再扣除免赔额。
第四条 责任免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
加合同。
第五条 续保
本附不保合同期间,投保人重新向本申请
产品险人,交费,新的同。人可本附加合保险
间届满时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保
险单,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新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和上年度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不再计算等待期;否则,重新计
算等待期。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被保险人超过本保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范围;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一) 主险合同未续保
安盛天平附加免赔额豁免保险(2021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7831922021042648262
(二) 本附加保险产品停售;
(三) 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
义务。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如
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原件);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赔的账单明细、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
医学书、理检报告验检查报医疗单据(原件)、用明
(原件)等。
(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托人和受托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
保险未能有关导致司无该申真实本公无法
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