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
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
(四)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
(五)偶合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
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同时投保“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则不可单
独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
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必选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
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
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身故
保险金额为限。
(三)可选责任: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
简称“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
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预防接
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
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