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适用医疗机构范围约定保险条款
注册号为:C00001731922019040903801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险、健康险、责任险家财险主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
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经投保人、保险人协商一致,主保险合同适用的医疗机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伤者就诊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或身故证明的医疗机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