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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投保社会医疗保险
的,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给予相应优惠,同时按照
下列约定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首先通过社会医
疗保险报销,保险人对可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
费用不负责赔偿;
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可通
过社会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金额后,就剩余的属于当地社会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本附加险约定的免
赔额后,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
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
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间可按如下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时间为限
(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
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
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
的,以 90 日为限)。
(四)本附加险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若保险事故发
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包括
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
助保险以及任何商业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