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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保险(2022 版)条款
(史带财险)(备-其他)【2023】(附) 003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遭到绑架(见释义)或非法拘禁(见
释义),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每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金额以
及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见释义),向被保险人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保
险金,但保险人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保险金的日数最高不超过30日。
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应自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之时起计算,直至
下述事项发生时止(以早者为准),并以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承运人、中国使领馆或其
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所载起止时间为准:
1)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结束;
2)被保险人死亡、被释放或被解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在投保时或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经知晓存在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
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
警方报案;
(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
(四)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见释义)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个保险事故在保险人承保的 《附加旅行劫机安慰保险》项下已经
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