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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宠物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
(史带财险)(-责任保险)2023() 022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产生的下述赔偿责任和费用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其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个人
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 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
类宠物(见释义)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
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宠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 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
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
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保险单所载明的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通过下述方式之一确定: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法院调解或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对各项赔偿责任和费用的赔偿总和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累
计责任限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对于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被保险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承担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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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费用;
()被保险人的亲属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所拥有、使用、控制或管理的财物受损;
()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士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
担的责任除外;
()因病毒、细菌感染或疾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
()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拥有、使用或管理的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武器或非犬类宠物所导
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单次旅行满 60 天后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一)交易、商业行为或职务行为;
(十二)任何罚款和罚金;
(十三)第三者的下列财物遭受的损失:
1、食物、液体物品、动植物,机动车、船舶和其它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船舶和其
它交通工具的零配件),家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移动电话、个数字助理、手提
电脑、平板电脑;
2、货币、现金、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票
及其它交通工具票证、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信用卡、有价证券、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3、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账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十四) 被保险人的宠物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住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时没有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3、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先发起挑衅
(十五)未经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对其责任所作出的任何承认、和
解或赔偿,但因保险事故所发生的必要急救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无论是否作出承认、和解或
赔偿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除外。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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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减少损
失,并尽快通知保险人,并递交下述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身份证明资料;
4犬类准养证等类似许可证明;
5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
凭证的复印件
6报案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确定被保险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证明和法律文
件;
7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请求书、法院传票等;
8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9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保险人所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签发的诊断书及有
关门诊住院病历资料、费用详细清单、医疗发票原件造成第三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法
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造成第三者死亡的,应提供公安
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财产购
买发票或凭证;支出法律费用的,应提供发票、收据原件;
10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和解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裁
决书等确定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11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赔偿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12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13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
证明文件。
()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它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提供
有关资料及文书证件或者出庭作证、讯或协助鉴定勘验,或进行其它必要的调查或行为,
其费用由保险人担。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
所在国使领馆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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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犬类宠物:指被保险人因玩赏、陪伴的目的而饲养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疫法》规定以及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所适用的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的犬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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