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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隔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
合同”)项下。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主保险合同的
全部书面文件,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
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
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本社同意,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
等待期(释义一)后因在主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同一空间内有密切接触事实,后经
国家公告(含地市级)显示该空间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释义二)确
诊病例,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结束后一定期间(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和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结束后 30 日)内,
经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上国家卫生行政相关部门通知要求实行集中隔离(释义三)且自
费支付隔离费用的,本社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日隔离津贴额,按照被保险人
自费支付隔离费用的实际隔离天数给付隔离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长不超过 30 天。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隔离津贴日数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累
计给付日数。当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隔离津贴的日数达到累计给付日数时,保险人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前已出现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定传
染病相关的密切接触事实,即使在生效后才被通知实行集中隔离的,本社亦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因与疑似罹患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
(三)在保险期间内,国家未公告显示有传染病确诊患者和被保险人在同一空间
内;
(四)被保险人被要求居家隔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