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总则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
1
2
3.身
保险责
2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
险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和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保险金”。可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其中一项或多项承保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社
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
新型
状病毒肺炎(释义六)
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
本项险金累计给付额以本附保险合同明的新型状病毒肺炎保金额限。
在本加保险合同保期间内,若本在本项下计给付的保险金数之和达到本附加保
险合约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保险金额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保险金
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保
本项任适用医疗费补偿原则若被保险已从其他径(包括本医疗保险、
费医、财政补助、作单位、保险在内的任商业保险机构等)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本仅对被保险人际发生的医疗用扣除其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按照本附加保
险合的约定进行赔。若被保险人参加基本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份投保,但未以参
加基医疗保险或公医疗身份就诊结算的,本社根据本附加保合同单独约定的给
付比例进行赔付。
新型冠
状病肺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保险
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医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保险
退
该被保险人的保
第四条 健康管理服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
健康咨询、慢病管理、就医服务等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释义九)。是否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产生任何效力。
责任免
)被症(;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30
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药品监督管理部
许可批准上市的治方法或药品药,上述治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所继发的费用不属
于保障范围。
免赔额
第七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社在订立本附加保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
、保,并
4
保险期
:1、
24 2
24
续保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保证续保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
届满投保人需要重向保险人申请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纳保险费,获得新
的附加保险合同。
保险费支付方式
第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
费,由
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
费。投保人未约定全额支付应缴险费的,附加保险同不生效对附加保险合生效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支付保险费,每期缴金额应一致,保人在投保时付首期保费,
应于加保险合同约的各分期缴费日前及时足额支付当期应缴险费。投保人未按
约定付首期保险费,附加保险合不生效,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不承担保险责。若投保人未约定支付期应缴保险费,保人允许投保人在缴
费延期内补缴保险,如果被保险在此缴费长期内发生保险事,保险人按照附加
保险同约定给付保金,但有权先给付的保金中扣除投保人欠的剩余各期的保险
费。缴费延长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投人在缴费延长内未补缴期应缴保费,本附保险合同上期保险费对
的保障期满日 24 时终止,终止之日后(含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病历资料、医疗
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单据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其他
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还应提供医疗费用分割单、理赔结算单;被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委托他人请的,还提供授权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
(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
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九)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上政部门出具的要求被保险人按规定必须接受集中隔离
书面证明资料,并在证明上盖该公章。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社对无
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90
: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患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并且该疾病该被保险人投保前并未发病。其
(一)恶性肿瘤——重度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ICD-10
ICD-O-3
369
1.ICD-O-3 0(1(2(
a.
b.
2.TNM
3.TNM T
1
N
0
M
0
4.
5. Binet A
6
6. Ann Arbor
7. WHO G1 10/50 HPF ki-67
2%
TNM AJCC
TNM T
N M
TNM AJCC
2018 2018
Hürthle
pT
X
pT
0
pT
1
2cm
T
1a
1cm
T
1b
1cm2cm
pT
2
2~4cm
pT
3
4cm
pT
3a
4cm
pT
3b
pT
4
pT
4a
pT
4b
pT
X
pT
0
pT
1
2cm
T
1a
1cm
T
1b
1cm2cm
pT
2
2~4cm
p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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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
3a
4cm
pT
3b
pT
4
7
pT
4a
pT
4b
pN
x
pN
0
pN
1
pN
1a
:转、Ⅶ/Delphian
pN
1b
M
0
M
1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8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
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
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
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
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
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
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
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肢体(释义十四)肌力(释义十五)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释义十六,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释义十七)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十八)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
的异体移植手术。
9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不可逆(释义十九)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
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以上(一恶性肿瘤——度”至“)严慢性肾衰竭”所列重大病定义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做出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世界卫生组(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针对 ICD 肿瘤态学组织学细类型、动态、分化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
编码0 表良性肿瘤;1 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表原位癌非侵袭性癌;3 表恶
肿瘤原发性)6 表恶性肿瘤(转移9 表恶肿瘤(原发性或转性未肯定
如果出 ICD-10 ICD-O-3 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准。
、新:本 2019
2020 1 2019-nCoV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
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
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疗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使用医院床位的费用,但不包括陪人床、观察病床位和家庭
病床的费用;
(2)护理费: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3)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使用医院重症监护室床位的费用;
(4)诊疗费:指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察、检查、治疗为目的医生诊断费用;
(5)检查检验费:指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
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心电图费、B 费、脑电图费、内
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6)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
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
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7)药品费:指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
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
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
冬虫夏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羊角尖粉,
10
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
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盘,鞭,尾,筋,骨等; 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8)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
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手术材料费、手术一次性用品费、手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八、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
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
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
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九、《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将在产品销售页面或投保文件中展
示。
十、既往症指在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
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
情况;
3.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向医生寻求治疗或诊断,生尚未明确诊断,且症状
完全消失;
4.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症状,虽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
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人士引起注意并因该症状在获得被保资格后寻求诊断、治疗或护
理。
ICD-10
十三、组织病理学检查: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
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集病变部位脱细胞、细吸取病变位细胞、腔积液分病变细胞等方
获取变细胞,制成片,进行病理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不属于组织病理
学检查
11
十四、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十五、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十六、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
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十七、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十八、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动:自己从
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 0-3 周岁幼儿。
十九、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后,仍无法
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
30%
80%
100%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诊疗方案》确定并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若标准更新以更新后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