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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
、批、附、其。凡,均
A 类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B 类投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特定团体。“特定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
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
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
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四条 被保险
保险面同特定体成
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3 0 28
,父
1
2
3,没
2
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险责
第六条 保险责
在本保险合同的交通工具类型包括航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和非营业汽车,据投
保人、本社双方约定,可以约定其中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释义二)意外伤害(释义三
保险责任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如下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
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民航班机舱门
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
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车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该
火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内,被险人每次以客身份乘坐合商业营
运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
该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营运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期间内被保险人每以乘客身份乘合法商
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自持有效车票进入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
走出该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5.非营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险期间,被保险人次驾驶或乘坐营运的
家庭自用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辆行驶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本保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目包括“身故保险责任”和“残疾保险责任”两项,
可由项或承保明,
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中所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及保
险责任项目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疾的,本社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体承担的
责任准,不超过出
工具对应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受交通工该事 180
(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社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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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社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内退还本社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同时保身故保险责任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
故前金的合同中列
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受交通工该事 180
(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详见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本社》所明的
具意额,残疾保险自事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
评定此给疾保目不
码》之列,本社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人因导致两处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人如故之前已
人身险伤残评定准及代码》中所对残疾等级的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
身保残疾以本保险
被保险人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本社对每一被险人的身故险金残疾险金的累计
给付总额,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间内若本社计给付的各保险金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
则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责任免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险人或重自致或因险人寻衅其他
行为等可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效驾证驾)或
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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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嘱擅自
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娩;生疾病、物过敏、原反应、
猝死(释义八)
(八)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九)被保险人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者疲劳驾驶;
(十)被保险人因扒车、跳车、乘坐超载交通工具引起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自行离开指定交通工具后遭受伤害;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第八条 期间除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社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相关府部
期间;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九)期间;
ICD-10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旅客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旅客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保险金
第九条 身故保险金额、残疾保险金额由,并
保险期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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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的约定,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六条 交付保险费义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投保,保合同生效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付保的,费金致,人在支付险费
应于及时险费。投
支付对保险事故,
保险支付人允许投
缴保期内按照保险
保险除投各期的保
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投人在本保合同
障期满 24 时终,终止之日后(含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
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故意告知务,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故意同解前发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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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因重故的生有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应
第十九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退
退
使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认可的医机构释义十三出具被保人身故证被保险人告死
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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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当
使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0.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1.人为民事行为
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中华民共和国境二级或二级上公立医院保险人认可医疗机出具的诊断
证明,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5.事发政府门出意外故证中华共和该国使
领馆出具的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受益人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人代
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如果保险面申保险
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其合法继承人给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无息退还已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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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任开自保人接
料之日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本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被保人在险期届满
的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出生之日
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交通工具:本保险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为
(1)民航班机:本保合同所指民航班机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营运、以客
运为目的的飞机;
(2)火车:本保合同所指火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营运、以客运为目的
的火车(含地铁、轻轨)
(3)轮船:本保合同所指轮船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营运、以客运为目的
的轮船;
(4)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本保合同所指汽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
营运、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电车、出租车
(5)公务、商务用车:本保合同所指公务、商务用车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
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6)家庭自用汽车:本保合同所指家庭自用汽车为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
业性运输的客车。
三、意外伤害、非
使
四、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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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
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六、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 HIV。艾滋病指人免疫缺陷起的免疫陷综合征缩写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十一、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本保险合同所具有的最低现金价值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m/n)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天数,
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保险费=保险费×(1-退保费用率)具体退保费用率在保
险单中载明,个单退保费用率不超过
35%
,团单退保费用率不超过
25%
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当期净保险费×(1-m/n),其中,m 为当
已生效天数,n 为当期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当期净保险费=当期保险费
×(1-退保费用率),具体退保费用率在保险单中载明,个单退保费用率不超 35%,团单
退保费用率不超过
25%
十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三、认可的医疗机构指本社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医疗机构体医疗机构名
10
单将在产品销售页面或投保文件中展示,本社保留对上述名单进行变更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