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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社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社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同时投保身故保险责任和残疾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身
故前本社已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类交通
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详见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本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工
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
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伤残项目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之列,本社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本社根据《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本社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
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残疾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残疾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社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总额,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若本社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
则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
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者驾驶无
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