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医疗意外并自该
预防接种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详
见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单载明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
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含)的身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伤残项目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本社不承担给付
残疾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预防接种医疗意外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本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之前已有残疾,本社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中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残疾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残疾保险金额,
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三)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医疗意外,并因
该预防接种医疗意外在医院(释义四)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因该
预防接种医疗意外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五)的医疗费用,本社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社会医疗救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
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各给付比
例、各分项限额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各免赔额、各给付比例、各分项给付限额由
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相关治疗、鉴定等后续处理事宜仍未结束的,本社所负保险责任
期限可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延长,延长的具体时间以附加保险
合同载明为准;若本附加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视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90 日。
本社所负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
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
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四)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
机构接种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医疗意外后需要
住院(释义六)治疗的,本社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后,
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金额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累计给付天数为 180
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本社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社继续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最
长延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 90 日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社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