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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32202302092461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驾驶员、操
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身故和残疾的赔付标准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
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对于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
(二)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营运目的和用途。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件
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