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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32202302092461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驾驶员、操
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身故和残疾的赔付标准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
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对于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
(二)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营运目的和用途。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用于本附加合同。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
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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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
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
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
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
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
义。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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