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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疾病身故保险(2022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192202302092468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疾病等待期(见释义)届满后,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罹患疾病且在保
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人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等待期内罹患疾病或出现症状并在保险
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
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存
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2.被保险人在疾病等待期内罹患疾病或出现症状
3.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4.医疗事故及药物过敏;
5.中暑,食物中毒;
6.流行疫病(见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
7.意外伤害事故;
8.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后进
行但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违背医嘱;
10.被保险人以就医为目的的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四条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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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
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
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提供保险事故发生地合法有效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记录、住院
明;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的复印件;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
证明文件。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
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疾病等待期: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疾病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的任何症状、体征,而一个正常
审慎的人会为此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向被保险人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提供医疗意
见。
3. 先天性疾病: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包括
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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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
能上呈现异常。
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5. 流行疫病: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世界卫生组织或当
地政府宣布为准
6. 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世界卫生组织或当地
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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