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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
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
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提供保险事故发生地合法有效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记录、住院证
明;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七)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的复印件;
(八)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
证明文件。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
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疾病等待期: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疾病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的任何症状、体征,而一个正常而
审慎的人会为此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向被保险人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提供医疗意
见。
3.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
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