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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保险人为辩护而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也不对律师的辩
护行为和辩护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2、个人责任保释金垫付
如被保险人因在境外旅行期间被逮捕并被指控应负刑事责任而需要保释服务时,救援机
构可以代表被保险人协助安排保释事宜。救援机构仅在获得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的资金担保
后,才能提供保释服务中的财务担保和垫付服务。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
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因故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
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就被
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旅行救援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分娩(包括剖
腹产、流产及引产);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治疗;移植人工器官;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验光、角
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以及无
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导致的治疗行为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术、牙齿镶补(但不包括因意外伤害引起且
为了减轻剧痛而进行的合理、紧急的牙齿治疗或手术);
(五)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进
行的治疗和康复治疗;
(六)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七)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
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爆发;
(九)药物过敏;
(十)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
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导致的突发性重病;
(十一)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