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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救援服务保险(2022 版)条款
(史带财险)(-其他)2023() 01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确认其
需要以下救援服务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旅行救援服务所产生的
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在安排旅
救援服务时,应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
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并有权将费用控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一、旅行医疗救援服务
1、医生咨询服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而导致严重受伤(见释义)或者因罹患
发性重病(见释义)导致无法继续原定行程,救援机构将提供专业医疗人员的咨询服务。
2、紧急牙科治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牙齿外伤,救援机构将根据其紧急医
疗救援团队的意见以及保险人的授权,为被保险人提供紧急牙科治疗服务。
3、突发疾病急救医药补偿
如被保险人在境(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旅行期间因突发疾病而无法继
续原定行程,救援机构将根据其紧急医疗救援团队的意见以及保险人的授权,为被保险人
供紧急医疗服务
二、旅行法律援助服务
1、法律援助服务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可能对意外发生的事故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被保险人为此
向保险人或救援机构寻求援助的救援机构将会向被保险介绍律师被保险人可以自行
择其认为合适的律师为其进行民事或刑事辩护但保险人和救援机构不负责承担任何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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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保险人为辩护而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也不对律师的辩
护行为和辩护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2、个人责任保释金垫付
如被保险人因在境外旅行期间捕并被指控应负刑事责任而需要保释服务时,救援机
构可以代表被保险人协助安排保释事宜。救援机构仅在获得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的资金担保
后,才能提供保释服务中的财务担保和垫付服务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
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因故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
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就被
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旅行救援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分娩(包括剖
腹产、流产及引产);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治疗;移植人工器官;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验光、
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以及无
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导致的治疗行为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牙齿镶补(但不包括因意外伤害引起且
为了减轻剧痛而进行的合理、紧急的牙齿治疗或手术)
(五)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进
行的治疗和康复治疗;
(六)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七)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
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爆发;
(九)药物过敏;
(十)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
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导致的突发性重病;
(十一)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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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述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的门诊、急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医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病理学报告、手术记录等)
(二)被保险人的该次旅行违背医嘱;
(三)被保险人该次旅行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或接受医学治疗;
(四)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被保险人出于医学原
因必须按照医生要求接受医学治疗(如透析)
(五)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场地进行职业活动
时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述费用:
(一)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无需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及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
中的费用;
(二)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由于有关的国际公约或相关的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或者因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
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旅救援服务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前述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旅行救援服务程序,否则保险人将
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受到影响而无法履行的保险责任,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
构的意见或未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旅行
援服务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旅行救援服务时,
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 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被保险人应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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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
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加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与救援机构直接结
算,保险人不接受非通过救援机构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七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严重受伤: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害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且
被保险人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2. 突发性重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
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该突发性疾病或症状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突发性重病
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
3.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
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
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
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5. 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
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6. 流行疫病: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7. 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8.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十二个月内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
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开始接受治疗的疾病或症状,或虽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确诊但根
据相关病历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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