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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食物中毒保险(2022 版)条款
(史带财险)(备-其他)【2023】(附) 010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发生食物中毒(见释义)且经当地警方、
医疗机构(见释义)或卫生防疫部门确认为食物中毒,此次食物中毒作为单一原因直接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
金。
(一)食物中毒身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因此次食物中毒作为单一原因直接导致被保
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食物中毒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以及主保险合同约
定的给付标准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二)食物中毒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 5日内,因此次食物中毒首次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支出的必需且
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释义),给付食物中毒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
载明的食物中毒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可从其它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或能从
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补偿的,则保险人在扣除前述可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给
付食物中毒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计算方式如下:
食物中毒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 – 任
何被保险人从非保险人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未被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确认为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