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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信用卡购物盗抢损失保险(2022 版)条款
(史带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23】(附) 034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以本人信用卡购买商品,自签账日起
30 日内(但不迟于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或该信用卡失效之日,以早者为准),因上述所购商
品被抢夺、抢劫、盗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所购商品的损失金额,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向被保
险人进行赔偿,且最高不超过以下赔偿限额:
1、每件商品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元;
2、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旅行信用卡购物盗抢损失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仅以本人信用卡支付了商品的部分价款,则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以本人信
用卡实际支付的金额占所购商品总价款的比例乘以该商品的损失金额,在扣除免赔额后,
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前款约定的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所购商品的损失金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以重置方式理赔时:依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2、以修复方式理赔时:依该商品进行修复所实际支出的修复费用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格;
3、任何成套或成组的商品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仅就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但损失
的部分无法单独重置,且该成套或成组的商品缺少该损失的部分即无法使用的,则 保险人就
成套或成组的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损失同时享有保险人承保的《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的保
障,则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及《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中赔偿金额较高者向被保险
人支付赔偿。
如保险人按照《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的约定,已就同一项商品损失向被保险人给
付了赔偿,则保险人在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时应扣减已赔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
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