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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信用卡购物盗抢损失保险(2022 版)条款
(史带财险)(-普通家财险)2023() 034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以本人信用卡购买商品,自签账日起
30 日内(但不迟于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或该信用卡失效之日,以早者为准)因上述所购商
品被抢夺、抢劫、盗窃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所购商品的损失金额,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向被保
险人进行赔偿且最高不超过以下赔偿限额
1、每件商品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元;
2、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旅行信用卡购物盗抢损失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仅以本人信用卡支付了商品的部分价款,则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以本人信
用卡实际支付的金额占所购商品总价款的比例乘以该商品的损失金额,在扣除免赔额后,
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前款约定的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所购商品的损失金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以重置方式理赔时:依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2、以修复方式理赔时:依该商品进行修复所实际支出的修复费用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格
3、任何成套或成组的商品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仅就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但损失
的部分无法单独重置,且该成套或成组的商品缺少该损失的部分即无法使用的,则 险人就
成套或成组的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损失同时享有保险人承保的《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的保
障,则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及《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赔偿金额较高向被保险
人支付赔偿。
如保险人按照《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的约定,已就同一项商品损失向被保险人给
付了赔偿,则保险人在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时应扣减已赔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
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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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一)下列物品发生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消耗品(见释义)及易腐坏物品;
2、机动车辆、水上航行器、飞机或其马达、设备及其零配件;
3、为商业用途或企业运行而购置的物品;
4、金块、稀有或贵重钱币以及未加工成饰品的宝石;
5现金、票据、邮票、有价证券、门票、交通工具票据(见释义)或任何种类的票券;
6、植物、动物、食品或液体
7、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机场通过边检后在机场免税店以本人信用
卡购买的商品。
(二)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2、不明原因产生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而遗失所造成的损失;
3、所购买商品的自然耗损、变质、污染、缩小、漏损、虫咬、虫害、腐蚀或固有瑕疵
或破损;物体表面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擦伤、划痕;
4、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受托看管人的故意或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5、托运或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
6、所购买商品降价、不能使用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7、能通过保修合同或担保责任获得赔偿的商品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 24 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的
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损失报告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尽其义务保护、保全或取回被抢劫、抢夺或盗窃的商品;
()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
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证明和损失报告。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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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取得的保险事故证明和损
失报告原件;
(五)购物收据或发票原件;
(六)使用信用卡购物的凭证以及银行信用卡月结账单原件;
(七)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
旅行凭证的复印件;
(八)保险人认为需要受损商品原件进行理赔调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付受损商品;
(九)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
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第七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消耗品:指于一般正常使用期间内会被使用殆尽,不留残体或残值的产品;或虽仍
有残体或残值,但无法发挥原正常功能的产品
2. 交通工具票据: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但尚未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
汽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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