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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2022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192202302092470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
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抵达预定目的地
后,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见释义)送抵时间晚于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的时间,且延误时间自被
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之时起计算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小时数或天数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标准给付
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存在
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下述情形下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非本次旅行的随行托运行李;
(二) 在投保人投保时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旅行目的地、出发地或途径地突发传染
病,军事演习;
(三)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政府部门隔离、检验、扣留、销毁或没收;
(四) 被保险人将随行托运行李留置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五) 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中含有法律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运输规定禁止托运的物品;
(六) 被保险人事先运送的行李,或非随身托运而分开邮寄或运送的行李;
(七)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乘手续和行李托运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从而导致随行托运行
李延误;
(八)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乘手续;
(九)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代理人出具的随行托运行李延误时长及原因的书面证
明;
(十)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爆发引起的延误;
(十一) 随行托运行李的延误时间未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小时数或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因相同的原因或因同一个责任方导致的保险事故而在保险人承保的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