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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2022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192202302092470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
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抵达预定目的地
后,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见释义)送抵时间晚于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的时间,且延误时间自被
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之时起计算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小时数或天数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标准给付
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存在
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下述情形下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非本次旅行的随行托运行李;
() 在投保人投保时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旅行目的地、出发地或途径地突发传染
病,军事演习;
()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政府部门隔离、检验、扣留、销毁或没收;
() 被保险人将随行托运行李留置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 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中含有法律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运输规定禁止托运的物品;
() 被保险人事先运送的行李,或非随身托运而分开邮寄或运送的行李;
()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乘手续和行李托运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从而导致随行托运行
李延误;
()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乘手续;
()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代理人出具的随行托运行李延误时及原因的书面证
明;
()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爆发引起的延误;
(十一) 随行托运行李的延误时间未达到保险单所载明小时数或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因相同的原因或因同一个责任方导致的保险事故而在保险人承保的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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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项下已经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代理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行李延误原因
及延误时间等信息;
()公共交通工具票据;
()托运行李的凭证;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件
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
有固定班次的长途汽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
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航班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
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
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和用途时,均不属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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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公共交通工具。
2. 随行托运行李: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
填妥行李票的行但不包括任何商业货物本附加合同中所称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
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3. 流行疫病: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世界卫生组织或当
地政府宣布为准
4. 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世界卫生组织或当
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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