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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险(2022 版)条款
(史带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23】(附) 025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由于其名下的银行卡(见释义)丢失或被盗抢(见
释义)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被盗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从而造
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挂失(见释义)该银行卡之前 48
小时内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造成该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损失,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从银行卡发行机构柜面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或转账的现金或存款;
(二)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的上述资金损失是在被保险人挂失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丢失或被盗抢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并在 24 小时内
向当地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者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
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报案证明。
如被保险人的资金损失涉及外国货币,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
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在下列情形下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发生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 实体银行卡未丢失或未被盗抢;
(三) 以下任何一方存在不诚实、欺诈、犯罪行为或放任他人的前述行为:
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见释义);
2、任何银行卡发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银行卡发行机
构交易的机构;
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