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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险2022 版)条款
(史带财险)(-普通家财险)2023() 025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由于其名下的银行卡(见释义)丢失或被盗抢(见
释义)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被盗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从而造
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挂失(见释义)该银行卡之前 48
小时内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造成该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损失,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从银行卡发行机构柜面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或转账的现金或存款;
()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的上述资金损失是在被保险人挂失银行卡之前48
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丢失或被盗抢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并在 24 小时内
向当地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者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
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报案证明。
如被保险人的资金损失涉及外国货币,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
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在下列情形下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发生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 实体银行卡未丢失或未被盗抢;
() 以下任何一方存在不诚实、欺诈、犯罪行为或放任他人的前述行为:
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见释义)
2任何银行卡发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银行卡发行机
构交易的机构;
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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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
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被盗抢;
() 商品出售方存在欺诈行为;
() 被保险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丢失或被盗抢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或未在 24 小时内向当
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报案证明。
保险人对下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保险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本应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为确定或证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损失金额而发生或支出的任何费用以及
其他开支;
4、被保险人银行卡账户下全部或部分未偿还或拖欠的贷款以及其他构成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款项;
5、由于被保险人银行卡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二)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银行卡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或被盗抢银行卡挂失之前的 48 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
记录的对账单;
() 警方报案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的证
明;
()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的复印
件;
()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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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件
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银行卡: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
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借记卡
2. 挂失:指首次向受理机构就银行卡丢失或被盗抢进行报案。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发行机构。
3. 丢失或被盗抢:指由于被保险人疏忽导致的丢失,或被第三方窃取或抢劫,但不包括丢失或被盗抢
时获得被保险人协助、同意或合作的情形。
4. 亲属:是指所有通过婚姻、血缘或收养与被保险人产生联系的人,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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