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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2022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192202302092459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非移民类签证(见释义)被签证的签发机构拒签
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
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
险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签证费损失,保险人不承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申请的签证为移民类签证;
()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存在作假;
() 被保险人因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 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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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证的签发机构出具的书面拒签文件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签证费的交费证明或单据原件;
()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签证:指一国政府机关依照本国法律规定为申请入出或通过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
种许可证明,通常附载于申请人所持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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