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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2022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192202302092459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非移民类签证(见释义)被签证的签发机构拒签,
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
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
险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签证费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申请的签证为移民类签证;
(二)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存在作假;
(三) 被保险人因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四) 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