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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海外救护车费用保险(2022 版)条款
(史带财险)(-医疗保险)2023() 03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包括香港、门和台湾)有有效证件旅行时,
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者因突发急性病(见释义)需要安排救护车(见释义)
的,对于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海外救护
车费用保险金额。
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对于下述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见释义)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二) 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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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费用收据;
()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
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资料。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
国使领馆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救护车:指拨打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发生地的紧急救援服务热线(例如911
后由其派出的医疗救护车辆。
2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
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
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3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十二月内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
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开始接受治疗的疾病或症状,或虽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确诊但根据
相关病历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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