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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海外救护车费用保险(2022 版)条款
(史带财险)(备-医疗保险)【2023】(附) 033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
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者因突发急性病(见释义)需要安排救护车(见释义)
的,对于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海外救护
车费用保险金额。
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对于下述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见释义)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二) 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