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 18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4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5由
专科医生6确诊初次发生7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8(一种或多种,下同)、
中度疾病9或轻度疾病10,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
交保险费11,本附加合同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12的,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的,无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共有 110 种。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
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
4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
5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2)设立的
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6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
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
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8重大疾病: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9中度疾病: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10轻度疾病: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三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11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年交保险费乘以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
算。
12确定全残: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
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
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