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若已发生理赔,则应
扣除相应的理赔金额),本合同终止。
二、适用母婴计划:
(1)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疾病关爱保
险金(如有),本合同终止;
(2)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本公司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
疾病关爱保险金(如有),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该种中度疾
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不承担该种中度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
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180 日内确诊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本公司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给付
疾病关爱保险金(如有),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该种轻度疾
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不承担该种轻度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
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4)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一种
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4%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金;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罕见疾病保
险金(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少儿罕
见疾病保险金;
(5)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
或轻度疾病且接受住院16治疗的,本公司按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的 20%给
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6)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
的,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
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
半径小于 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
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
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