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4、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5、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
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无息)。
7、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如果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
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因此而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复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