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7.3)所列伤残类别,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评定,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
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
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
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
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
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
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相邻两级之间相差 10%。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
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款所述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额累
计不得超过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5)机动
车(见 7.6),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8);
(5)被保险人猝死(见 7.9);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0)、跳伞、攀岩(见 7.11)、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2)、摔跤、武术比赛(见 7.13)、特技表
演(见 7.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伤残状况。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