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11);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3),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7.14)的机动车(见 7.15);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7.16)、跳伞、攀岩(见 7.17)、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8)、摔跤、武术比赛(见 7.19)、特技表
演(见 7.2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21);
(十一) 遗传性疾病(见 7.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23);
(十二) 既往症(见 7.24);
(十三)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
正手术、牙齿保健、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整容手术;
(十四)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剖宫产)、流产、妊娠(含
宫外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
起的并发症;
(十五)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7.25)为准)。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未按本附加
险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在保证续保期间届
满后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
定是否解除该合同,若解除该合同则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险
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