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发生疾病,由 此而导
致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见 7.5)
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照补偿原则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见 7.6)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
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见 7.7)内支出的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本保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途径取
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
要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且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
仅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其
所获得本条(1)款 中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
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以无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则我们仅对被保
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本
条(1)款中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不再享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或在理赔时未从公费医
疗、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治
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本条(1)款中
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 6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
后30 日内(含第 30 日)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
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8);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0)机动
车(见 7.11),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2)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13);
(七) 遗传性疾病(见 7.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5);
(八)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剖宫产)、流产、妊娠(含
宫外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