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附加安心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
附加
..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您有保证续保的权利...........................................................1.6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费用补偿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
4.如何交纳保险
7.7 医院
1.1 合同订立
4.1 保险费的交纳
7.8 毒品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宽限期
7.9 酒后驾驶
1.3 投保年龄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4 犹豫期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1 机动车
1.5 保险期间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2 无有效行驶证
1.6 保证续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1.7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滋病
2.我们提供的保
6.3 年龄错误
7.14 遗传性疾病
2.1 基本保险金额
6.4 效力终止
7.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2.2 保险责任
6.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色体异常
2.3 责任免除
7释义
7.16 潜水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周岁
7.17 攀岩
3.1 受益人
7.2 有效身份证件
7.18 探险
3.2 保险事故通知
7.3 意外伤害
7.19 武术比赛
3.3 险金申请
7.4 住院
7.20 特技表演
3.4 保险金的给付
7.5 合理且必要
7.21 现金价值
3.5 诉讼时效
7.6 基本医疗保险
长城人寿[2020]医疗保险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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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长城附加安心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长城附加安心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
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
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65 周岁
最大续保年龄为 69 周岁
1.4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
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7.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
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
同生效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
同时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1;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
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则本附
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1。但若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保
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
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6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根据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年度确定,即自主险合同的生效日
开始每 5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是指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1我们按照每个保证续保期间起约定的费率表依照年龄变化收相应
保险费
2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赔付情况而拒绝您续保
3我们不得因本保险停止销售而不接受您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若您申请不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不再收取您续
保相应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于本附加险合同届满之日即行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于主险合同有效且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每个保险期间
日前未申请续保或未申请不续保的,我们视为您申请续本附加险合
同。
1.7
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日
1若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续保,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并进入下一个保证
续保期间。我们将按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起适用的费率表依照被保险
人年龄收取保险费。若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续保,我们将不再收取您续
保相应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于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日即行终
止。
2若您申请不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不再收取您续保相应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日即行终止。
3若您未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或未申请不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视
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对于续保的审核及保险费的收取依
照本条1)款行。
4)若本附加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年龄大于 65 周岁的,
则该被保险人的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小于 5年,最大续保年龄69
岁。
若本保险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
责任: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
日起 30 内(含30 日)因意外伤害(见 7.3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由
此而导致住院(见 7.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0
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发生疾病,由 此而导
致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见 7.5
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照补偿原则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见 7.6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
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见 7.7内支出的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本保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途径
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
要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且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
仅对被保险人住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其
所获得本条1)款 中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
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则我们仅对被保
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
条(1)款中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不再享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或在理赔时未从公费医
疗、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
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本条1)款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 60%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
30 日内(含30 日)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
责任。
2.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8);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0)机动
车(见 7.11,驾驶无有效行驶(见 7.12的机动车;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13);
() 遗传性疾病(见 7.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5);
()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剖宫产)、流产、妊娠(含
宫外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
并发症
()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 一般身体检查、养、康复治疗、心治疗、美容、形、视力矫正
手术、牙齿保健、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整容手术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7.16、跳伞、攀岩(见 7.17、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8、摔跤、武术比赛(见 7.19、特
技表演(见 7.2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 既往症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除另有约定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我们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住院医疗保险的受益人或其监护
人,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其监
护人。
3.3
一、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保险合同;
() 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的有效身份证件当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人为监
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 就诊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 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费用清单及病历;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三、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托人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
件。
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
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一、我们在收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内作出核定;情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我们确定的
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
照基本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年龄确定。
若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可用主险合同现价值垫交本附加
险合同续保的保险费。
4.2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未申请不续保或者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同意续保,届时您未按时交纳续保的保险费,
么自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需扣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应付的保险费,除非本附险合同另有约
定,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一、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本附加险合
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则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
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21;否则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一、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四、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
五、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六、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险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
七、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险合同的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当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也同时解除;
(三)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之前提出不续保申请或者保证续保期间届满
后我们不同意您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自满期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
止;
(四)被保险人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
(五)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六)其他可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6.5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一)合同内容变更;
(二)联系方式变更;
(三)争议处理;
(四)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

释义
7.1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指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
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7.3
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7.4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
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
住院。
7.5
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1)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而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
疗方法;
2)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
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害实施的类
似治疗或服务。
医疗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及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2)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3)非为了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4)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对是否医疗必需且合理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核定,若被
保险人对核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
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7.6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7
指国家卫生行政门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
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7.8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7.9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10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
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11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7.12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3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14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5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
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7.16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7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8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
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9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20
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7.21
其计算公式为“本附加险合同当年度已交保险费×135%)×(1-经过天
/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经过天数”是指本
附加险合同从生效之日至满期日实际经过的天数。本附加险合同在成立日之
后至生效日之前的,经过天数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