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安心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
附加
..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您有保证续保的权利...........................................................1.7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保险金申请
7.6 每次住院
1.1 合同订立
3.4 保险金的给
7.7 毒品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5 诉讼时效
7.8 酒后驾驶
1.3 投保年龄
4.如何交纳保险费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4 犹豫期
4.1 保险费的交
7.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5 保险期间
4.2 宽限期
7.11 机动车
1.6 保证续保期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2 潜水
1.7 保证续保期间内的保证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3 攀岩
续保权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4 探险
1.8 保证续保期间内的保证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5 武术比赛
续保权终止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6 特技表演
1.9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
6.3 年龄错误
7.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续保
6.4 效力终止
滋病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5 适用主险合条款
7.18 遗传性疾
2.1 基本保险金额
7.释义
7.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2.2 保险责任
7.1 周岁
色体异常
2.3 责任免除
7.2 有效身份证
7.20 既往症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意外伤害
7.21 ICD-10
3.1 受益人
7.4 住院
7.22 现金价值
3.2 保险事故通
7.5 医院
长城人寿[2023]医疗保险 007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安心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
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若您于保证续保权终止后或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后向
我们提出重新投保申请,我们视为首次投保。
1.4
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
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
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7.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
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任一保险单周年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
1年,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的下一个主
险合同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1.6
保证续保期间
(一)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或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
年日为同一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为一个保证续
保期间;
(二)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
生效日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任一保险单周年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
首个保证续保期间将小于 5年,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主险合同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本附
加险合同的后续保证续保期间5年,自本附加险合同首个保证
保期间届满之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1.7
保证续保期间内
的保证续保权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若您申请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
(一)我们按照该保证续保期间期初约定的费率表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二)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赔付情况而拒绝您续保;
(三)我们不因本保险产品停止销售而不接受您续保。
1.8
保证续保期间内
的保证续保权终
(一)被保险人续保时年龄超过 69 周岁;
(二)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未申请
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或未按照该保证续保期间期初约定的费率表
以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和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续保相应的保险费;
(三)您未按照本附加险合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约定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
1.9
保证续保期间届
满后的续保
(一)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若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审核
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同意您续保,本附加险合
同将延续有效并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我们将按下一个保证续
保期间期初约定的费率表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若我们审核不同意您
续保,我们将不再收取您续保相应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于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日即行终止。
(二)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若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
不再收取您续保相应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于该保证续保
期间届满之日即行终止。
(三)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年龄大于 65 周岁的,则该被保
险人的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将小于 5年,最大续保年龄为 69 周岁。
(四)若本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
保,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等待期
非首次投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
责任的延续
2.3
责任免除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7);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见 7.9),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7.10)的机动车(见 7.11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2跳伞、攀岩(见 7.13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4摔跤、武术比赛(见 7.15
技表演(见 7.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 遗传性疾病(见 7.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9);
(十二) 既往症(见 7.20);
(十三)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
矫正手术、牙齿保健、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整容手术;
(十四)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剖宫产)流产、妊娠
(含宫外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
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五)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 7.21》为准)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未按本
附加险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在保证续
保期间届满后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合同重新审核,并根
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解除该合同,若解除该合同则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
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
3.3
保险金申请
住院津贴保险金
申请
() 保险合同;
() 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人
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 就诊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 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费用清单及病历;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托
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
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
面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
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我们
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
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与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一同交纳。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时,您可以单独交纳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一)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
4.2
宽限期
二、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对应的保险费,除非本附加险合
同另有约定,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一)保险合同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本附加险
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则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
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22);
本附加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赔付,则我们不退还现金价
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四、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
五、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六、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
七、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
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6.3
年龄错误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行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
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
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4
效力终止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三)当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也同时解除;
(四)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届满;
(五)其他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6.5
适用主险合同条
(一)合同内容变更;
(二)联系方式变更;
(三)争议处理
(四)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

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意外伤害
7.4
住院
1)被保险人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病房(康复科)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
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4)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住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未全天(连24 小时)在医院入住的情
况。
不合理的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
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标准执
行。
7.5
医院
7.6
每次住院
7.7
毒品
7.8
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资格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10
无合法有效行驶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1
机动车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
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
征的,为患艾滋病。
7.18
遗传性疾病
7.19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7.20
既往症
7.21
ICD-10
7.22
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