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保平堡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
附加
..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6 毒品
1.1 合同订立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7 酒后驾驶
1.2 合同成立生效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3 投保年龄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4 保险期间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0 机动车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3 年龄错误
7.11 医疗事故
2.1 基本保险金额
6.4 效力终止
7.12 潜水
2.2 保险责任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通知义
7.13 攀岩
2.3 责任免除
7.14 探险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15 武术比赛
3.1 受益人
7.释义
7.16 特技表演
3.2 保险事故通知
7.1 周岁
7.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3.3 保险金申
7.2 意外伤害
滋病
3.4 失踪处理
7.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7.18 猝死
3.5 保险金的给付
代码
7.19 现金价值
3.6 诉讼时效
7.4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
7.20 商业运营
3.7 司法鉴定
或水路交通工具
7.21 有效身份证件
4.如何交纳保险费
7.5 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
7.22 未满期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
工具时
长城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 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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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保平堡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结束的,我们按治疗结束当日被
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本次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险合同订立前)的伤残(以下统称
“既有伤残,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既有伤残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被评定为较严重伤残等级的,我们按
较严重等级伤残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对于
既有伤残将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在给付本意外伤残保险金
时予以扣除。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
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
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
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
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
比例为
10%
,每相邻两级之间相差
10%
两倍保险金
两倍保险金=(按上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
×2
三倍保险金
三倍保险金=(按上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
×3
2.3
责任免除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6);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见 7.10
()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见
7.11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2、跳伞、攀岩(见 7.13、蹦极
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4摔跤、武术比赛(见 7.15)、
特技表演(见 7.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17);
(十二)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三)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十四) 被保险人猝死(见 7.18
(十五)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
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两倍保
金和三倍保险金责任:
()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见 7.20)的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二、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三、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
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七、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
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继承人的
监护人。
3.3
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请
() 保险合同;
()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1当意外身故保险
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国家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请
() 保险合同
()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人
为监护人时,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
定书;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
托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
书面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
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的给付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
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
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60 日内,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3.7
司法鉴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本附加
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则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
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四、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
五、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六、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
七、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
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6.3
年龄错误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行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
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4
效力终止
(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者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四)当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也同时解除,若本附加
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否则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五)本附加险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
(六)被保险人身故;
(七)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届满
(八)其他可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
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的
未满期保险费(见 7.22差额;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向您增收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危
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
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属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6.6
适用主险合同条
(一) 合同内容变更;
(二) 联系方式变更;
(三) 争议处理;
(四) 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
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
7.4
以乘客身份搭乘
公共陆路或水路
交通工具时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
轮船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轻轨、城市
铁路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地铁、轻轨、城
市铁路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时,保险
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
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仅包括公共
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轮船。
7.5
以乘客身份搭乘
航空交通工具时
航空交通工具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
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航空交通工具,仅指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
7.6
毒品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资格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9
无合法有效行驶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0
机动车
7.11
医疗事故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
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8
猝死
7.19
现金价值
7.20
商业运营
7.21
有效身份证件
7.22
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