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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与全残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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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不
一致,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
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第三部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主
合同保障范围内的同一空间内有密切接触事实,后经国家公告显示该空间有保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传染病确诊病例,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结束后一定期间(具体期间由投保
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结束后 30 日)内
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释义一)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一种或多
种法定传染病(释义二)而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
或全残(释义三)情形,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
加险保险责任终止。但主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保单载明的保
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已出现符合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法定传
染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即使在生效后才确诊,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四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载
明的传染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因与疑似罹患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
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