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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与全残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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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不
一致,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保险期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第三部分 保险责
第四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主
合同保障范围内的同一空间内有密切接触事实后经国家公告显示该空间有保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传染病确诊病例,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结束后一定期间(具体期间由投
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结束后 30 日)
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疗机构(释义一)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一种或多
法定传染病(释义二)而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
全残(释义三)情形,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
加险险责主合同和加险同的给付金额该被人保载明的保
险金额为限。
染病关的或体,即使在后才诊,人亦不承给付金的任,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四部分 责任免
任何
明的传染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在投已确或疑感染与疑罹患染病切接而被
离的;
(三)因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法定传染病以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四)保险期间内,国家未公告显示有传染病确诊患者和被保险人在同一空间内;
(五)国家因被保险人系传染病确诊病例而发布公告排查文件寻找其他感染者的;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部分 释义
一、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
要作诊所复、理、休养养、酒、等或类似医疗医院必须
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
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二、传染:特列法定传发生发流情情(不括非性单
性病例甲类:鼠疫、霍乱;乙类:日咳、鲁氏菌病、革热 炭疽、脊髓灰质炎
流行性出血热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丙类黑热丝虫。上述疾义以家卫行政门公的关该种的最新定
义为准
本附合同承保传染中的种或,具由投人和人双约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三、全残:主保险合同中所列《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达到第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