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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扩展法定传染病集中隔离津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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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017931922021082608433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061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各类意外险主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
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
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合同生效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主
合同保障范围内因与罹患法定传染病(见释义一,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患者密切接触,或因
暴露于法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病原体污染的环境中,而被依法实行集中隔离(见释
义二)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隔离津贴乘以实际隔离日数(实际隔离日数
最长不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日数)给付法定传染病集中隔离津贴。累计给付日数以本附加险
合同约定的日数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 30 天(包含 30 天)。
第四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出行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因与疑似罹患传染病人密切接
触的;
(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出行前已被暴露于法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病原体
污染的环境中的;
(四)投保前或出行前被保险人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医学观察状态的;
(五)被保险人前往或者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的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者
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六)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的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的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他区
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七)被保险人被要求居家隔离的;
(八)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九)被保险人违反隔离相关规定和要求而造成的扩大损失;
(十)隔离费用及其因隔离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