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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猝死保险条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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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突然发生急性疾病,且在疾病发生后一定时间
内死亡,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本附加
险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自发病至死亡时所经过的时间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高不超过48
小时。该急性疾病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自身未知且未曾进行诊疗而在保险期间内
突然发生的。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猝死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事故或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或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释义一)、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释义
二)、性传播疾病;
(七)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症状(释义三);
(八)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九)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十一)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二)化学污染(释义四);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十四)恐怖袭击。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
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的猝死保险责任及猝死保险金额,应由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应与主险合同的保持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部分 释义
一、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形所引起的疾病,通常
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二、先天性畸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畸形。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三、症状
指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主观上的异常感觉、异常表
现或者通过检查而检出的异常体征和异常结果。症状可以在疾病诊断前已经出现。
四、化学污染
指因化学毒剂泄露或化工污染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接触有毒性化学物质。